(1)拟定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同。

(2)制定土地登记资料、现场调查结果、核对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配置补助、青苗补偿、附件补偿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中,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批准:经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批准。即使是政府,如果不符合征地条件,不按照征地的正式程序征地,任何人都有权上诉相关政府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土地强征,那么每个人都应该积极配合政府这种行为。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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