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月以来,关于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问题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她们都认为,自己虽然不在外嫁他乡不在本村,但自己户口并未外迁,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理应得到与同村村民相同的待遇,而村集体却都以自己已经不在本村集体生活为由拒绝了她们的请求。那么,哪一方更能得到支持呢?

一般而言,学术上所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是指一个人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若一个人符合以上描述,则可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疑。但是在实践当中,随着时代发展,现在的农村已与十几年前不同。现在农村中的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这一条件也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而随着文化思想的发展,也有男女双方婚后随女方或共迁至城镇生活的情况出现。所以在本村集体内生产生活已经难以作为是否是本村集体村民的标准了,而婚后女子是否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键则落在了“户口”这个问题上。

对于“户口”的定义就比较清晰,即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则可以享受与村民同等待遇。但这样又会引发其他的问题,即结婚时大部分人都会因此而拒绝迁户,从而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我认为,光从“户口”这一方面来定义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失偏颇。

而从法律层面入手,有一例发生在2010年浙江省清乐市某村因旧城改造,村委因余某、张某等23名外嫁女已经不属于本村集体村民为由拒绝给予该补偿待遇。被余某、张某等人诉至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该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该案牵涉利益分配,首先就要确认利益分配主体的资格。没有迁户口的外嫁女到底算不算村民,到底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到底能不能享受各种福利,这在法律界存在巨大的争议。

楹庭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二十一、二十四(第七项)条可以说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可以得知,村自治组织是可以表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外嫁女是否列为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成员,但也应当适用于本村集体所有成员。这样即能体现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自治性,也能让外嫁女等一些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问题有行为的法律依据。

数月以来,关于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问题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她们都认为,自己虽然不在外嫁他乡不在本村,但自己户口并未外迁,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理应得到与同村村民相同的待遇,而村集体却都以自己已经不在本村集体生活为由拒绝了她们的请求。那么,哪一方更能得到支持呢?

一般而言,学术上所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是指一个人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若一个人符合以上描述,则可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疑。但是在实践当中,随着时代发展,现在的农村已与十几年前不同。现在农村中的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这一条件也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而随着文化思想的发展,也有男女双方婚后随女方或共迁至城镇生活的情况出现。所以在本村集体内生产生活已经难以作为是否是本村集体村民的标准了,而婚后女子是否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键则落在了“户口”这个问题上。

对于“户口”的定义就比较清晰,即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则可以享受与村民同等待遇。但这样又会引发其他的问题,即结婚时大部分人都会因此而拒绝迁户,从而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我认为,光从“户口”这一方面来定义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失偏颇。

而从法律层面入手,有一例发生在2010年浙江省清乐市某村因旧城改造,村委因余某、张某等23名外嫁女已经不属于本村集体村民为由拒绝给予该补偿待遇。被余某、张某等人诉至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该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该案牵涉利益分配,首先就要确认利益分配主体的资格。没有迁户口的外嫁女到底算不算村民,到底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到底能不能享受各种福利,这在法律界存在巨大的争议。

楹庭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二十一、二十四(第七项)条可以说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可以得知,村自治组织是可以表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外嫁女是否列为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成员,但也应当适用于本村集体所有成员。这样即能体现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自治性,也能让外嫁女等一些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问题有行为的法律依据。

数月以来,关于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问题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她们都认为,自己虽然不在外嫁他乡不在本村,但自己户口并未外迁,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理应得到与同村村民相同的待遇,而村集体却都以自己已经不在本村集体生活为由拒绝了她们的请求。那么,哪一方更能得到支持呢?

一般而言,学术上所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是指一个人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若一个人符合以上描述,则可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疑。但是在实践当中,随着时代发展,现在的农村已与十几年前不同。现在农村中的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这一条件也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而随着文化思想的发展,也有男女双方婚后随女方或共迁至城镇生活的情况出现。所以在本村集体内生产生活已经难以作为是否是本村集体村民的标准了,而婚后女子是否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键则落在了“户口”这个问题上。

对于“户口”的定义就比较清晰,即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则可以享受与村民同等待遇。但这样又会引发其他的问题,即结婚时大部分人都会因此而拒绝迁户,从而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我认为,光从“户口”这一方面来定义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失偏颇。

而从法律层面入手,有一例发生在2010年浙江省清乐市某村因旧城改造,村委因余某、张某等23名外嫁女已经不属于本村集体村民为由拒绝给予该补偿待遇。被余某、张某等人诉至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该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该案牵涉利益分配,首先就要确认利益分配主体的资格。没有迁户口的外嫁女到底算不算村民,到底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到底能不能享受各种福利,这在法律界存在巨大的争议。

楹庭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二十一、二十四(第七项)条可以说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可以得知,村自治组织是可以表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外嫁女是否列为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成员,但也应当适用于本村集体所有成员。这样即能体现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自治性,也能让外嫁女等一些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问题有行为的法律依据。

数月以来,关于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问题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她们都认为,自己虽然不在外嫁他乡不在本村,但自己户口并未外迁,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理应得到与同村村民相同的待遇,而村集体却都以自己已经不在本村集体生活为由拒绝了她们的请求。那么,哪一方更能得到支持呢?

一般而言,学术上所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是指一个人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若一个人符合以上描述,则可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疑。但是在实践当中,随着时代发展,现在的农村已与十几年前不同。现在农村中的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这一条件也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而随着文化思想的发展,也有男女双方婚后随女方或共迁至城镇生活的情况出现。所以在本村集体内生产生活已经难以作为是否是本村集体村民的标准了,而婚后女子是否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键则落在了“户口”这个问题上。

对于“户口”的定义就比较清晰,即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则可以享受与村民同等待遇。但这样又会引发其他的问题,即结婚时大部分人都会因此而拒绝迁户,从而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我认为,光从“户口”这一方面来定义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失偏颇。

而从法律层面入手,有一例发生在2010年浙江省清乐市某村因旧城改造,村委因余某、张某等23名外嫁女已经不属于本村集体村民为由拒绝给予该补偿待遇。被余某、张某等人诉至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该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该案牵涉利益分配,首先就要确认利益分配主体的资格。没有迁户口的外嫁女到底算不算村民,到底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到底能不能享受各种福利,这在法律界存在巨大的争议。

楹庭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二十一、二十四(第七项)条可以说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可以得知,村自治组织是可以表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外嫁女是否列为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成员,但也应当适用于本村集体所有成员。这样即能体现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自治性,也能让外嫁女等一些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问题有行为的法律依据。

数月以来,关于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问题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她们都认为,自己虽然不在外嫁他乡不在本村,但自己户口并未外迁,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理应得到与同村村民相同的待遇,而村集体却都以自己已经不在本村集体生活为由拒绝了她们的请求。那么,哪一方更能得到支持呢?

一般而言,学术上所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是指一个人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若一个人符合以上描述,则可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疑。但是在实践当中,随着时代发展,现在的农村已与十几年前不同。现在农村中的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这一条件也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而随着文化思想的发展,也有男女双方婚后随女方或共迁至城镇生活的情况出现。所以在本村集体内生产生活已经难以作为是否是本村集体村民的标准了,而婚后女子是否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键则落在了“户口”这个问题上。

对于“户口”的定义就比较清晰,即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则可以享受与村民同等待遇。但这样又会引发其他的问题,即结婚时大部分人都会因此而拒绝迁户,从而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我认为,光从“户口”这一方面来定义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失偏颇。

而从法律层面入手,有一例发生在2010年浙江省清乐市某村因旧城改造,村委因余某、张某等23名外嫁女已经不属于本村集体村民为由拒绝给予该补偿待遇。被余某、张某等人诉至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该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该案牵涉利益分配,首先就要确认利益分配主体的资格。没有迁户口的外嫁女到底算不算村民,到底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到底能不能享受各种福利,这在法律界存在巨大的争议。

楹庭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二十一、二十四(第七项)条可以说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可以得知,村自治组织是可以表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外嫁女是否列为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成员,但也应当适用于本村集体所有成员。这样即能体现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自治性,也能让外嫁女等一些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问题有行为的法律依据。

数月以来,关于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问题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她们都认为,自己虽然不在外嫁他乡不在本村,但自己户口并未外迁,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理应得到与同村村民相同的待遇,而村集体却都以自己已经不在本村集体生活为由拒绝了她们的请求。那么,哪一方更能得到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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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户口”的定义就比较清晰,即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则可以享受与村民同等待遇。但这样又会引发其他的问题,即结婚时大部分人都会因此而拒绝迁户,从而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我认为,光从“户口”这一方面来定义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失偏颇。

而从法律层面入手,有一例发生在2010年浙江省清乐市某村因旧城改造,村委因余某、张某等23名外嫁女已经不属于本村集体村民为由拒绝给予该补偿待遇。被余某、张某等人诉至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该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该案牵涉利益分配,首先就要确认利益分配主体的资格。没有迁户口的外嫁女到底算不算村民,到底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到底能不能享受各种福利,这在法律界存在巨大的争议。

楹庭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二十一、二十四(第七项)条可以说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可以得知,村自治组织是可以表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外嫁女是否列为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成员,但也应当适用于本村集体所有成员。这样即能体现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自治性,也能让外嫁女等一些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问题有行为的法律依据。

数月以来,关于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问题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她们都认为,自己虽然不在外嫁他乡不在本村,但自己户口并未外迁,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理应得到与同村村民相同的待遇,而村集体却都以自己已经不在本村集体生活为由拒绝了她们的请求。那么,哪一方更能得到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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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二十一、二十四(第七项)条可以说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可以得知,村自治组织是可以表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外嫁女是否列为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成员,但也应当适用于本村集体所有成员。这样即能体现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自治性,也能让外嫁女等一些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问题有行为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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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二十一、二十四(第七项)条可以说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可以得知,村自治组织是可以表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外嫁女是否列为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成员,但也应当适用于本村集体所有成员。这样即能体现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自治性,也能让外嫁女等一些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问题有行为的法律依据。

数月以来,关于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问题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她们都认为,自己虽然不在外嫁他乡不在本村,但自己户口并未外迁,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理应得到与同村村民相同的待遇,而村集体却都以自己已经不在本村集体生活为由拒绝了她们的请求。那么,哪一方更能得到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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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户口”的定义就比较清晰,即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则可以享受与村民同等待遇。但这样又会引发其他的问题,即结婚时大部分人都会因此而拒绝迁户,从而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我认为,光从“户口”这一方面来定义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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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二十一、二十四(第七项)条可以说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可以得知,村自治组织是可以表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外嫁女是否列为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成员,但也应当适用于本村集体所有成员。这样即能体现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自治性,也能让外嫁女等一些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问题有行为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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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户口”的定义就比较清晰,即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则可以享受与村民同等待遇。但这样又会引发其他的问题,即结婚时大部分人都会因此而拒绝迁户,从而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我认为,光从“户口”这一方面来定义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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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二十一、二十四(第七项)条可以说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可以得知,村自治组织是可以表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外嫁女是否列为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成员,但也应当适用于本村集体所有成员。这样即能体现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自治性,也能让外嫁女等一些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问题有行为的法律依据。

数月以来,关于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问题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她们都认为,自己虽然不在外嫁他乡不在本村,但自己户口并未外迁,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理应得到与同村村民相同的待遇,而村集体却都以自己已经不在本村集体生活为由拒绝了她们的请求。那么,哪一方更能得到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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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二十一、二十四(第七项)条可以说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可以得知,村自治组织是可以表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外嫁女是否列为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成员,但也应当适用于本村集体所有成员。这样即能体现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自治性,也能让外嫁女等一些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问题有行为的法律依据。

数月以来,关于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问题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她们都认为,自己虽然不在外嫁他乡不在本村,但自己户口并未外迁,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理应得到与同村村民相同的待遇,而村集体却都以自己已经不在本村集体生活为由拒绝了她们的请求。那么,哪一方更能得到支持呢?

一般而言,学术上所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是指一个人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若一个人符合以上描述,则可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疑。但是在实践当中,随着时代发展,现在的农村已与十几年前不同。现在农村中的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这一条件也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而随着文化思想的发展,也有男女双方婚后随女方或共迁至城镇生活的情况出现。所以在本村集体内生产生活已经难以作为是否是本村集体村民的标准了,而婚后女子是否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键则落在了“户口”这个问题上。

对于“户口”的定义就比较清晰,即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则可以享受与村民同等待遇。但这样又会引发其他的问题,即结婚时大部分人都会因此而拒绝迁户,从而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我认为,光从“户口”这一方面来定义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失偏颇。

而从法律层面入手,有一例发生在2010年浙江省清乐市某村因旧城改造,村委因余某、张某等23名外嫁女已经不属于本村集体村民为由拒绝给予该补偿待遇。被余某、张某等人诉至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该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该案牵涉利益分配,首先就要确认利益分配主体的资格。没有迁户口的外嫁女到底算不算村民,到底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到底能不能享受各种福利,这在法律界存在巨大的争议。

楹庭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二十一、二十四(第七项)条可以说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可以得知,村自治组织是可以表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外嫁女是否列为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成员,但也应当适用于本村集体所有成员。这样即能体现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自治性,也能让外嫁女等一些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问题有行为的法律依据。

数月以来,关于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问题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她们都认为,自己虽然不在外嫁他乡不在本村,但自己户口并未外迁,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理应得到与同村村民相同的待遇,而村集体却都以自己已经不在本村集体生活为由拒绝了她们的请求。那么,哪一方更能得到支持呢?

一般而言,学术上所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是指一个人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若一个人符合以上描述,则可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疑。但是在实践当中,随着时代发展,现在的农村已与十几年前不同。现在农村中的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这一条件也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而随着文化思想的发展,也有男女双方婚后随女方或共迁至城镇生活的情况出现。所以在本村集体内生产生活已经难以作为是否是本村集体村民的标准了,而婚后女子是否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键则落在了“户口”这个问题上。

对于“户口”的定义就比较清晰,即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则可以享受与村民同等待遇。但这样又会引发其他的问题,即结婚时大部分人都会因此而拒绝迁户,从而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我认为,光从“户口”这一方面来定义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失偏颇。

而从法律层面入手,有一例发生在2010年浙江省清乐市某村因旧城改造,村委因余某、张某等23名外嫁女已经不属于本村集体村民为由拒绝给予该补偿待遇。被余某、张某等人诉至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该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该案牵涉利益分配,首先就要确认利益分配主体的资格。没有迁户口的外嫁女到底算不算村民,到底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到底能不能享受各种福利,这在法律界存在巨大的争议。

楹庭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二十一、二十四(第七项)条可以说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可以得知,村自治组织是可以表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外嫁女是否列为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成员,但也应当适用于本村集体所有成员。这样即能体现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自治性,也能让外嫁女等一些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问题有行为的法律依据。

数月以来,关于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问题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她们都认为,自己虽然不在外嫁他乡不在本村,但自己户口并未外迁,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理应得到与同村村民相同的待遇,而村集体却都以自己已经不在本村集体生活为由拒绝了她们的请求。那么,哪一方更能得到支持呢?

一般而言,学术上所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是指一个人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若一个人符合以上描述,则可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疑。但是在实践当中,随着时代发展,现在的农村已与十几年前不同。现在农村中的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这一条件也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而随着文化思想的发展,也有男女双方婚后随女方或共迁至城镇生活的情况出现。所以在本村集体内生产生活已经难以作为是否是本村集体村民的标准了,而婚后女子是否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键则落在了“户口”这个问题上。

对于“户口”的定义就比较清晰,即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则可以享受与村民同等待遇。但这样又会引发其他的问题,即结婚时大部分人都会因此而拒绝迁户,从而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我认为,光从“户口”这一方面来定义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失偏颇。

而从法律层面入手,有一例发生在2010年浙江省清乐市某村因旧城改造,村委因余某、张某等23名外嫁女已经不属于本村集体村民为由拒绝给予该补偿待遇。被余某、张某等人诉至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该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该案牵涉利益分配,首先就要确认利益分配主体的资格。没有迁户口的外嫁女到底算不算村民,到底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到底能不能享受各种福利,这在法律界存在巨大的争议。

楹庭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二十一、二十四(第七项)条可以说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可以得知,村自治组织是可以表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外嫁女是否列为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成员,但也应当适用于本村集体所有成员。这样即能体现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自治性,也能让外嫁女等一些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问题有行为的法律依据。

数月以来,关于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问题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她们都认为,自己虽然不在外嫁他乡不在本村,但自己户口并未外迁,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理应得到与同村村民相同的待遇,而村集体却都以自己已经不在本村集体生活为由拒绝了她们的请求。那么,哪一方更能得到支持呢?

一般而言,学术上所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是指一个人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若一个人符合以上描述,则可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疑。但是在实践当中,随着时代发展,现在的农村已与十几年前不同。现在农村中的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这一条件也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而随着文化思想的发展,也有男女双方婚后随女方或共迁至城镇生活的情况出现。所以在本村集体内生产生活已经难以作为是否是本村集体村民的标准了,而婚后女子是否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键则落在了“户口”这个问题上。

对于“户口”的定义就比较清晰,即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则可以享受与村民同等待遇。但这样又会引发其他的问题,即结婚时大部分人都会因此而拒绝迁户,从而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我认为,光从“户口”这一方面来定义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失偏颇。

而从法律层面入手,有一例发生在2010年浙江省清乐市某村因旧城改造,村委因余某、张某等23名外嫁女已经不属于本村集体村民为由拒绝给予该补偿待遇。被余某、张某等人诉至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该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该案牵涉利益分配,首先就要确认利益分配主体的资格。没有迁户口的外嫁女到底算不算村民,到底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到底能不能享受各种福利,这在法律界存在巨大的争议。

楹庭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二十一、二十四(第七项)条可以说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可以得知,村自治组织是可以表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外嫁女是否列为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成员,但也应当适用于本村集体所有成员。这样即能体现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自治性,也能让外嫁女等一些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问题有行为的法律依据。

数月以来,关于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问题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她们都认为,自己虽然不在外嫁他乡不在本村,但自己户口并未外迁,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理应得到与同村村民相同的待遇,而村集体却都以自己已经不在本村集体生活为由拒绝了她们的请求。那么,哪一方更能得到支持呢?

一般而言,学术上所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是指一个人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若一个人符合以上描述,则可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疑。但是在实践当中,随着时代发展,现在的农村已与十几年前不同。现在农村中的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这一条件也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而随着文化思想的发展,也有男女双方婚后随女方或共迁至城镇生活的情况出现。所以在本村集体内生产生活已经难以作为是否是本村集体村民的标准了,而婚后女子是否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键则落在了“户口”这个问题上。

对于“户口”的定义就比较清晰,即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则可以享受与村民同等待遇。但这样又会引发其他的问题,即结婚时大部分人都会因此而拒绝迁户,从而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我认为,光从“户口”这一方面来定义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失偏颇。

而从法律层面入手,有一例发生在2010年浙江省清乐市某村因旧城改造,村委因余某、张某等23名外嫁女已经不属于本村集体村民为由拒绝给予该补偿待遇。被余某、张某等人诉至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该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该案牵涉利益分配,首先就要确认利益分配主体的资格。没有迁户口的外嫁女到底算不算村民,到底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到底能不能享受各种福利,这在法律界存在巨大的争议。

楹庭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二十一、二十四(第七项)条可以说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可以得知,村自治组织是可以表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外嫁女是否列为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成员,但也应当适用于本村集体所有成员。这样即能体现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自治性,也能让外嫁女等一些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问题有行为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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