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集体土地的,除上述土地补偿费用外,其它方面补偿费用见上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对被征地农民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对被征用农民住房、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费、补助费、青苗等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编制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产值、位置、供求关系、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对于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按照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且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利和合法住房财产权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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