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承租人的拆迁补偿问题,除了上述应予以补偿的费用外,至少应包括以下两项补偿:

1、对厂房及其他不动产征收补偿。该省、市政府一般是根据重置成新价格或由双方共同指定的评估机构确定的补偿标准。

2、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但是,在办案实践中,所谓“正当”难以界定,各地差异悬殊,需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制定解决方案。

3、关于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给予补偿,理论界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应当给予补偿,而且补偿金额不应少于出让土地出让金。

相关法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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