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关于“合适”的标准,什么是“合适”、它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在什么情况下是“可以”补偿,在什么情况下是“不能”赔偿,该条例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赔偿的标准、依据往往由市一级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文件,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都是一大遗憾。期望有关部门能引起重视,对停产停业损失作出更加明确、明确的规定,以促进拆迁过程的公平、公正。而上海市则采用“按房屋面积计算”的方法,即被拆迁房屋按被拆迁房屋面积300-400元,集体土地上房屋150-350元的标准计算,具体数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这一计算方法虽然简便易行、清晰明了,但它并不分经营情况如何、经营业务如何、厂房所在地理位置如何,仅以300-400元的范围限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范围,未免也是一种缺乏公平公正的计算方法。对于停产停业损失,我们认为应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企业的经营性质、经营业务、经营状况、盈利情况等进行个案评估,以保证公平的实现。
2、设备搬迁安装费对于可搬迁设备,应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拆迁所造成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是拆迁造成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予以补偿。根据《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与补偿实施细则》,拆迁人还应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下费用:(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搬迁和安装费用的补偿办法。具体地说,设备搬迁及安装费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按照上海市指导价确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协商确定。如果协商无法达成协议,也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3.解雇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对拆迁造成的人员安置补偿费用,法律和政策文件中没有详细规定,属于拆迁双方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除如果导致员工离职,则应根据与员工的具体劳动合同、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