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由于法律规定,城市及城郊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集体,因此土地所有权具有绝对排他性,土地使用权不能永久转让,至少目前还没有永久转让的案例,一般来说,根据规划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也有不同的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一住宅为70年,商业40年,工业50年。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是没有年限的。这类证由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和历史单位使用。分配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而取得的或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出让土地最大年限以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二、国家土地使用证使用期满的续期根据《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时,自动续期。”据介绍,《物权法》出台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续期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就是说,按照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在《物权法》颁布后,虽然规定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尤其在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草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与“草案”相比,“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取代“无偿自动续期”。然而,在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何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支付多少出让费,一直没有定论。我们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所拥有的仅仅是对土地的使用。这样就不存在永久的土地使用权这个说法了。但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当事人可以进行土地使用期的续期,这在某种意义上也等于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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