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强拆并不合法。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领域的行政强拆已废止。需强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干扰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建筑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活动。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督检查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大力度查处违法强拆。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粗暴粗暴、玩忽职守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对有关领导要严肃追究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征用拆迁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2010]15号)还规定,对于任意使用警察警察参与强制征收拆迁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对于采取停水、断电、堵车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拆迁”、“突击拆迁”等违法强制拆迁行为,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强拆、强征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中,行政强征仍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已被命令禁止。强制征地拆迁有多种方式、方法。其中警察乱用、停水、断电、堵车、“株连”、“偷拆”等都已明令禁止。对拆迁户的权利有一定的保障。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