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按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在这一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较大的外延,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2011年1月,“土地使用权到期无偿收回”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在土地使用制度中,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是最基本的概念。在中国,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进行利用,取得收益的权利,其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农户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集体土地的农民依法对其进行利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农地集体所有使用权,是农地使用人依法对其进行利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从事种植、林、牧、渔等生产活动的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村民使用的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乡镇(镇)企业以及乡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是由业主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取得的。经土地使用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3、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出让年限未满收购储备的情况下,终止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1)为了公共利益而使用土地。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指国家为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卫生等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可以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2)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随着城市建设的加速,新的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城市各地区的土地需要调整和利用,为了配合旧城改造,国家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部分单位和居民现有的土地。

(3)土地转让等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不批准申请延期的。

(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的。

(5)核准报废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

我们的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有70年,但重庆市就是另外一个,当初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后,针对重庆市的改造要求,提出了重庆市综合用地年限为50年。对于土地使用权变更流程,有关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如有需要变更应按规定流程申请。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