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下列行为,土地使用者需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办理出让手续:
1.将空地整体划拨使用权转让或部分分割、转让;
2、一幅地块内划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整体转让或部分分割转让;
3、因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发生土地转让;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合作建房,取得房产分配或其他经济利益;
5、以其他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因此,具体地块的使用年限按照上述规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不一定都是70年。
7、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