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部分是法律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部分,笔者认为停产停业费不仅应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而且还应包括前几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金额。这些费用,往往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赔偿总额,因此,也是律师维权的重中之重。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房屋被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等因素确定。该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规定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不统一,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规定。司法实践中,赔偿的标准、依据往往由市一级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文件,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都是一大遗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