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其拥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在这一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较大的外延,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2011年1月,“土地使用权到期无偿收回”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在土地使用制度中,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是最基本的概念。在中国,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进行利用,取得收益的权利,其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农户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集体土地的农民依法对其进行利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