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也就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地或随同在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原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而接受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
3、禁止规定: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中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房地一起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地上建筑及其它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移。建筑地面及其他附着物的业主或共有人,享有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当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及其它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除非将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价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增长。
补注:“项目收购取得土地方式”属转让范畴,具体内涵是通过收购项目公司的股份达到取得项目公司拥有土地的目的。
获得项目公司的好处:
(1)避免了直接公开购买土地带来的竞争和麻烦,手续简单,便于操作。
(2)节省直接转让土地所需缴纳的各种税费。
(3)原项目可以直接拥有开发人员,开发快捷。
购买项目公司的缺点:
(1)有可能合并人员。
(2)原有公司可能存在财务、法律方面遗留下来的问题,需要做前期调查。
有几种方法可以取得是土地使用权,但必须通过合理的法昂发路才能取得,千万不要动歪脑筋,土地使用权要受法律保护,因此我们要通过正规的途径去获取,可以通过拍卖什么东西,只要是合理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然土地的使用也要合理,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