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实际运营损失,预计运营损失。这一部分是法律实务中争议较大的一部分,笔者认为停产停业费不仅应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而且还应包括前几年同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金额。这些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到企业总赔偿的部分。所以,也是维权的重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征收房屋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等因素,确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规定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不统一,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规定。司法实践中,赔偿的标准、依据往往由市一级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文件,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