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拆迁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给予适当补偿。关于“合适”的标准,什么是“合适”、它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在什么情况下是“可以”补偿,在什么情况下是“不能”赔偿,该条例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赔偿的标准、依据往往由市一级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文件,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都是一大遗憾。期望有关部门能引起重视,对停产停业损失作出更加明确、明确的规定,以促进拆迁过程的公平、公正。
2、设备搬迁安装费对于可搬迁设备,应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拆迁所造成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是拆迁造成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予以补偿。
3.解雇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对拆迁造成的人员安置补偿费用,法律和政策文件中没有详细规定,属于拆迁双方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除如果导致员工离职,则应根据与员工的具体劳动合同、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