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缺位,工作经费管理制度缺失,未对沉淀的征收工作给予足够重视,导致财政资金大量闲置或资金风险较大。多年来,地方政府一直没有出台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或是一些资金管理部门为了规避责任,出台的资金管理制度过于简单,其内容不够细化,可操作性差,资金使用渠道的限制性条款较多,造成一方面征用部门领导“宁可治庸、不可追责”心理,对于资金不敢用、不能用,工作经费宁愿躺在帐上睡觉,也不愿把资金花到急需用的地方;尤其是一些征收工程部已建立多年,参加了各种征收项目工作,帐面上已沉淀了大量工作经费,资金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二是因为地方政府认为在征收过程中工作经费与拆迁补偿款相比,所占比例较小,对其剩余资金的存量重视不够,以为是一点小钱,没有多大用处,因此,对项目结束后剩余的办公经费,没有提出统筹回收再利用的办法,导致这类资金全部分散在项目部的账户中被长期闲置,而且这些积少成多的基金也面临着被挪用的风险。
(二)资金管理主体不明确,责任和权限不明,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缺失,政府专项资金收支与企业经营性收支混用。有些征管项目部故意混淆征收工作经费和拆迁代办费的概念,把属于行政性的工作经费全部拨到与其签订合同的拆迁代理公司,代理公司承担征收工作经费的“收支、拨付、核算”,与经营性收支混用,给审计、财政等监管部门的核查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具体表现在:一是同一征收项目和多个代理公司签订合同,工作经费全部分散到多个代理公司,部分费用无法界定。例如在一张发放征收人员补助经费的明细表中,一部分人是从机关事业单位抽调到项目部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身份性质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其他人员则属于拆迁代办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人员身份是企业职工,因资金使用责任和权限划分不明,且混算混合使用的原始文件较多,造成了审核员不能按性质有效划分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代办单位各自的经济责任。二是由于拆迁代办公司的责任意识不强,未将代办费与项目部工作经费分账核算,有些公司不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具有真实性,也有一些拆迁代办公司为私人企业,以不设账、不做账的方式帮助指挥部逃避监管和检查,使审计无法对拆迁工作经费的这部分收支、管理等方面提出正确的评价。监管者在资金监管上存在困难,形成了管理漏洞。三是由于对工作经费的监督重视不够,有些项目工程部经常把一些不符合规定甚至不合法的支出列入办公经费。比如,征收项目部超出征收补偿方案的范围,擅自提高部分“拆迁困难户”的拆迁补偿金额,或以奖励的形式向被拆迁户返还资金;有的甚至没有集体决策和研究。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超范围发放工作补助、超标准接待等问题突出,原始票据报销不规范,大额现金支付现象屡见不鲜。近年来,各级政府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问题加大了打击力度,针对公务接待和公款消费等行为进行了各种检查,使基层单位在机关账户上不敢随意使用,一些不能见光的支出就被一些单位暗中想出办法,转移到监管部门不易察觉的帐户中进行开支,特别是对于收缴工作经费,每一个征收项目部与拆迁代办公司签订协议,将资金长期存放在各代办公司账户中进行隐性支出,因此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问题十分突出,例如,经常发生违规超发津补贴、发放各类自立名目补助、公款吃喝、超限额大笔现金、违规套取现金等,构成事实的“小金库”。(四)资产管理不重视,购置办公设备大量未入帐,国有资产有流失的危险。在经费管理体制方面,由于项目部经费的使用随意性较大,部分固定资产的购置没有计划、没有预算,也没有纳入政府采购体系,购买的固定资产既不纳入财务账面管理,也没有设置资产台账,存在资产流失的危险。综合来看,目前我国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存在一些问题,如资金闲置、资金被相关部门划入“小金库”等,笔者建议国家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