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不是全部失地农民,而是基本生活无保障的失地农民。这种生活标准只能是暂时或永久地低于或等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一类人。对失地农民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现行规定将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在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征用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用农民,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规划区外,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民,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九条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