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单位依法批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
1.土地征用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2.土地征用人、地点、地类和面积;
3.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4.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