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出售、交换、赠与等行为。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投资开发、利用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的,应当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对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进行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办理过户登记。转让土地应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属于非法转让。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