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非永久性的,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这些土地中,住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在土地使用权证书上,土地使用期限减去该土地已使用的年限,其余的年限即为可用年限,到期后可申请续期。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