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土地租赁权与租赁权的概念中,均使用租赁、租金等词语,使人们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有以下主要区别:
首先,土地市场是不一样的。国家土地租赁权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二级或三级市场。
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所有权和使用人是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的,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三是土地使用者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在按规定缴纳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承租人可根据租赁合同,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转租、转让或抵押。对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进行转租、转让或抵押。"…
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如果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仍为原承租人所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附加租赁关系,并与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当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时,将其所约定的权利义务转给第三方,租赁合同在更名后继续有效。
地权出租是土地使用者将建筑物、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单独或随同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叫做出租人,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叫做承租人。
租地并非单纯的出租,而是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起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收益,而承租人则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土地使用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收益的权利。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通过订立租赁合同确定。
可见,尽管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租赁这类词语在生活中较为普遍,而且不仔细辨别很容易造成混淆,但两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许多区别。由于个人或单位作为公民,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所以我们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或租赁时,必须仔细辨别具体情况到底属于哪种概念。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