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合肥市辖区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六条拆迁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和拆迁房屋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责任,协助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拆迁管理。第八条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办理拆迁审批手续时,有关部门办理各审批手续或者出具相关证明后,拆迁工作可以与审批手续同步进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收购和凭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定的拆迁范围,到市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拆迁报批手续。第9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确定后,市拆迁管理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拆迁定点通知或者发行放《房屋拆迁许可证》,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暂停常住户口迁入和居民分户,暂停房屋交易手续。暂停手续期间,有关部门办理的上述手续、证明书、照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配置的依据。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明、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质,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配置。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房屋面积或性质不符合《房屋所有权证》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或拆迁人可以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18条房屋无有效证、照,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一)环城公园路内,1956年底前在地形图上注明;(二)环城公园路外,1977年底前在地形图上注明;(三)建于1984年4月20日前,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按照前款规定,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认的单位用地范围内,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住宅不予补偿。第十九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被拆迁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房屋许可证和照片,按无证和照片办理。第二十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住宅面积和性质、配置场所、搬迁期限、搬迁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配置协议。第二十二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无法达成补偿配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拆迁管理处申请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市拆管办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裁决应在受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如果双方对裁决不服,可在裁决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和周转房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第24条拆迁补偿安置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转换。商品房、公寓式办公楼、高层公寓、别墅等建筑工程拆迁,不适合原地安置的,可实行货币补偿。第25条货币补偿实行公式计算,即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拆迁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成本×新)×(1-调整系数)×建筑面积。前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即区位补偿价格,由市物价等管理部门会同市拆管办核定。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配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补助金。被拆迁人用拆迁货币补偿金购买房屋,根据拆迁补偿协议书,有关部门给予相关权利税减免。第26条产权转换价格的计算公式:(1)按原使用面积安置房屋的产权转换价格=原使用面积×安置房屋的建筑系数×产权转换差价,其中,房屋建筑系数=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2)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非房屋产权转换价格=建筑面积×产权转换差价;(3)征地转让房屋产权转让价格=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产权转让差价。第27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采用原地或者易于安置的方式。易于安置的,从环城公园路内迁至一环路内的,安置面积免费增加10%~20%;从环城公园路内迁至一环路外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免费增加30%~40%;从环城公园路外一环路内迁至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免费增加10%~20%。搬到二环路外的,根据上述标准,配置面积免费增加10%~20%。上款容易增加的面积,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按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按建筑面积计算。第28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或过渡性安置。如果采用自行过渡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将在过渡期内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将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贴。住房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房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贴增加100%;超过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贴增加200%。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贴,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述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贴。第29条市政建设拆迁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实行以区为主要条件的双承包。拆迁市政建设实行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实施产权交换。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性质和面积补偿安置。第30条机关、企事业单位拆迁本单位自管住房,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为非本单位职工的,应当妥善补偿安置;调整房屋安置的,应当是结构完好、水、电、卫设施基本具备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原生活水平不下降,保障长期生活。征地应当依法及时及时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安排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上述是合肥市拆迁征地补偿标准的主要部分。根据案例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同,因情况而异。合肥市发生拆迁征地需要合法补偿,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和律师商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