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对象实施城镇规划、项目建设相关集体土地的房屋被征收人。设置对象以户为单位,每个设置对象必须同时具有独立户口、独立住宅证、独立烟灶。㈡安置方式和标准实行货币、安置房、自建房三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不得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一是货币安置。(1)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配置(包括宅基地、基础设施配套费、临时住房费、搬迁运输费、搬迁配置误工补贴等相关费用),配置标准为:(砖混结构安置房建设成本价格-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房屋结构差额)×合法正房面积。(2)选择货币配置的被征收人,不得在市内新占有集体土地盖房子。(3)选择货币配置的被征收人,2年内在市内购买商品的,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助(仅补助一套),补助面积不得超过合法的正房面积。二是安置房的安置。(1)被征收人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2)在被征收房屋内同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被征收人申请,乡(镇)、街道调查初审,并在村内公布无异议后,报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可选择第二套安置房。四世同堂;有两个以上的孩子已经到了结婚年龄,没有分家立户;其他特殊情况。(3)安置房面积小于合法正房面积的,按1:1标准置换,多余面积按货币配置政策实行货币配置。选定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合法正房面积的,超过20平方米的按建筑安全成本补偿,超过20平方米的按综合成本补偿。(4)选择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每月按安置房建筑面积3元/㎡支付临时住房费,超过协议约定期限的,每月按4元/㎡支付临时住房费。同时,每户补贴搬迁运费2000元,搬迁安置误工补贴6000元。三是自建房的安置。除规划好的一户一居还建小区外,宜都中心城区及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禁止一户一居还建安置。选择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自建房收补偿协议向当地政府申请,办理住宅建设手续后,按计划要求建设。(2)集中自建小区土地规划选址,由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集中建设住宅区所需征地、场地平整、基础超深、基础设施辅助费用(包括水电、通信、道路、绿化、消防、给排水)、中介服务等全部费用,国通公司审查后,每户10万元支付给各乡(镇)、街道。(3)被征收人可选择在规划部门确定的集中安置小区自建安置,每户安排一处宅基地;被征收人在规划区外,地处偏远且无法进入安置小区集中安置的,由被征收人申请,经各乡镇、办事处调查核实后,按规定自建住房,每户给予宅基地和基础设施配套补贴5万元。(4)选择自建房屋安置户,每户临时住房补贴1000元,搬迁运输费2000元,搬迁安置误工补贴6000元。(三)配置管理1、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以房地产票和房屋所有票的证明面积为基准。对于没有上述两种证明的,其合法面积由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定。2、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正房面积为配置基数,超过审查面积建造的正房不包括在配置范围内。三是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市房产局根据市场情况计算报市政府审核发布。四、安置房建设、分配、办证、上市交易、物业管理等按都政办发[2014]12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