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除集体土地的,除上述土地补偿费用外,其他补偿费用见上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对被征收的农民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收的农民本来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保障长期生活。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补助费、青苗等补偿费,依法及时全额支付,并安排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征用农地的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域综合地价确定。编制区块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原有用途、土地资源条件、产值、位置、供求关系、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农地以外的土地、地面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其中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重新安排住宅基地建设、提供住宅和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征收引起的搬迁、临时配置等费用,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宅财产权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用的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补助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国家在经济发展时期经常拆迁改造城市土地。国家拆迁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困扰,但国家拆迁的目的是促进区域发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