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际事例呈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在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雇主与劳动者协商后,对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劳工法第26条也有这一规定。劳工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规定的说明》指出,本条客观条件是指发生不可抗力、其他不符合劳动合同条款或部分条款的情形,如企业转让、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是不包括造成经济裁员的客观条件。但是,从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来看,不是所有的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作为触发条件。所以,这样的搬迁公司应当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有些单位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单位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员工不愿意的话,可以辞职。这种观点不正确。根据当时的条件,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场所是劳动合同的一项必要条件,它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判断条件。假定单位提前通知工作地点会有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如果在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未来工作岗位将会有很大变化,那么,公司搬迁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进行。就贵公司而言,应征询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松江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同意来,则应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给予经济赔偿。我相信大多数类似的案例都有发展。也就是说,本案具有参考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