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权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土地的权利。地主这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的体现。我们认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其他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地权的四种权利分别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其拥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在这一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较大的外延,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在中国,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进行利用,取得收益的权利,其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农户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集体土地的农民依法对其进行利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