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或集体拥有或国家所有的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内容以合同规定为准。分主客两类。
这项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单位或集体拥有的国有土地。
2、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按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在这一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较大的外延,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2011年1月,“土地使用权到期无偿收回”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在土地使用制度中,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是最基本的概念。在中国,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进行利用,取得收益的权利,其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农户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集体土地的农民依法对其进行利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承包权是用土地经营获利后与承包方分成收益的一种形式,而土地使用权则是以交租金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无关,收益可独占。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