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2007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中有关规定则规定,出让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使用者仍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在到期前一年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经批准。允许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在使用年限结束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地权始终归国家所有,个人只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年限的处理方式有几种:

1、土地使用者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时,应当核准。取得批准延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如此,您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改造成危房的当然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地产。房产所有权也自然消失了。

3、土地使用者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续期的申请,未批准续期(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要求收回),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但对于地上房产,按剩余价值在收回时予以相应补偿。另外,土地使用年限未满的国家也可以征收,但是对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要进行补偿。

相关法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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