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规划等批准文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并经区县建委签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公告,并按规定暂停办理;(二)审批新建、改建、改建、扩建房屋,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离境、军人退伍、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五户的除外;(六)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申请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而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四)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规划等批准文件,再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四)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申请解除劳动教养手续,
2、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征地拆迁的,应当报区县建委批准。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应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发布期不得少于10天。
3、拆迁人在向区县建委申请拆迁许可证核发申请时,提交下列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区县建委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
4、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须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征收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区县建委核发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如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县建委裁决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申请时,应进行听证。判决可以复审、诉讼。
7、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自复议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之前,应先向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但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拆迁期限(1-6个月),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所规定的拆迁期限为1年。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9、拆迁结案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和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政府必须遵循上述。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