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征用土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地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情况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报。通知发出后,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在征地时不予补偿。
2、县级以上建设用地管理部门(一般是国土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性质、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3、土地征收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在特殊情况下,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应当在网上公布征地批准。
4、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天内,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土地的所有权人为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予以公告。如果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提出申请听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5、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和安置协议。分批工程和单独选址的征地补偿与安置费用,应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未按期全额支付的,不得核发土地批准书,也不得使用土地。
6、土地征用中房屋补偿与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如需估价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也应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