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除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实行有偿使用和限期使用,土地使用者应与国家(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出让金等,经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土地使用者可申请续期,经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的重大例外,相当于向社会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权因自动续期而在长期有效。该法的意义在于: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权可事实上长期存在的法律基础,也是本世纪以来我国人民为其人民创造和保存财富信心的最宝贵的法律制度。
3、《物权法》第149条对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作出了规定,而那些主张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有条件的观点,而无论条件宽松(如土地费用的象征性支付)或是苛刻,都不是在解释,而是在否认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居住用地在自动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费用?
1、无条件的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不表示土地使用权人无义务支付土地费用。从物权体系结构来看,住宅土地使用权人在自动续期之后是否缴纳或如何缴纳土地费用,是一个与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无关的,需要解决的其他法律问题。
二、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限期使用制度的基本途径,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不同类型房屋征收的费用标准也有所不同。对商业性土地,在使用权到期前,商户可提前续签土地使用许可,如成功续期,若续期成功,如申请被拒,还可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居住用地实行的是自动续期土地使用年限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