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承租人的拆迁补偿问题,除了上述应予以补偿的费用外,至少应包括以下两项补偿:
1、对厂房及其他不动产征收补偿。这部分补偿标准一般是由省、市政府制定的,或者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由被拆迁人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2、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但是,在办案实践中,所谓“正当”难以界定,各地差异悬殊,需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制定解决方案。
3、关于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给予补偿,理论界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应当给予补偿,而且补偿金额不应少于出让土地出让金。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