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受害者从受伤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即误工时间),由于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的工作,以及对劳动收取人的补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工作时间和受伤者的情况确定。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对因伤致残导致的连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则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具有固定收入的人的误工损失最大不应超过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用三倍,而非固定收款人则按国家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个人损害赔偿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受害者有固定收件人的,误工费按实际减收人计算。在误工费方面要特别说明的是: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未扣发或未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少赔。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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