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2、公司犯前款罪的,处以公司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前款规定处罚。
三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指以下行为(一)被执行人隐瞒、转移、故意破坏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㈡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瞒、转移、故意损坏或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执行,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和国家机关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人员职权妨碍执行,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五)其他有执行能力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