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的赔偿范围实际上是误工损失的范围。受害人因暂时丧失或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其在实务中主要表现为:由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或劳动,丧失一次确定的工作机会所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以及受害人为避免收入损失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为了使受害人在治疗期间仍能维持基本收入状态,一般将误工损失认定为受害人的总体收入状况,而不应将基于暂时劳动合同的报酬视为误工损失。但是,如果这类临时性、随机的劳务收入是受害人收入的主要来源,并且由于这类收入的不固定性,这类受害者应当认定为无固定收入者,并按照没有固定收入者的误工费计算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