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交通事故,退休工人还可索取误工费,如果退休人员在退休后被雇用、返聘到用人单位或个体或私营企业工作,受伤后,可以要求误工费;如果退休人员在退休后未被雇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则按照第一种意见处理,不得主张误工费。首要原因是:
1、误工费是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等主观利益损失量化计算的损失,是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因此也属于具体损失。实际上,对退休人员而言,退休后被雇用、回聘到雇主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从而获得除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收入的现象并非个别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对现实生活不能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
2、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没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员接受雇主的聘用和返聘,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在法律无明文禁止可得的前提下,退休者是可以接受雇主有权雇用、返聘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