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和驾驶员为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人损害的,

应该和雇主共同承担共同责任。如果雇主有连带责任,雇员可以得到赔偿。上一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在雇主授权或指导下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员工行为在授权范围之外,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驾驶人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履行职责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以上人员所犯的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行为人承担。

3、车主出租、转包车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承租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选择承包人、租赁人或者发包人、出租人为被告,选择后两者为被告的,对发包人、出租人请求以其与承包人、租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确定承包人、租赁人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补偿权利人既起诉业主、出租人,又起诉承包商、承租人的,则判决发包人、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业主、出租人请求根据合同关系判由承包人、承租人、承租人的,应告知另案处理。

4、已登记的机动车车主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挂靠人垫付;被挂靠人承担垫付费用后,可以另案向挂靠人追偿;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请求区分内部责任的,可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如果赔偿权利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车辆所有人出借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行驶引起的,因此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汽车管理员(包括业主)和借出人均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借贷人是直接支配者,而汽车管理人是间接支配者。借出人直接从车辆运行中受益车辆管理人通过借出车辆获得经济或其他利益,因此两者都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均应承担对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首当其冲,由借方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对借方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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