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是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用由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而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用须凭正规的单据,凭证必须符合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

就医、转诊、购买费用、购买辅助残具、参加葬礼)

3、住宿费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装置、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丧葬事宜等费用的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4、医疗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补偿义务人不同意治疗的必要性,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金额,根据初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脏器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及其它后续治疗费用,权利人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一定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起予以补偿。

5、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工作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的。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对因伤残连续误工的受害人,可将误工时间计算到残疾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照该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

6、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因素确定护理费。护士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无工资者,参照当地护工在同等水平护理岗位上工作的报酬标准。如果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以参照护士人数来确定护理人员。照顾期间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之日。如果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多不超过20年。对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对护理依赖程度及对伤残辅助器具的配置情况,确定护理等级。

7、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用,应予合理赔偿。医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每日40元):2011年广西标准为每人40元。

8、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营养费是以受害人身故为准。

9.鉴定费用。

(1)交通事故致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身体残疾。主要包括:精神、生理功能、解剖结构异常及其导致生活、工作、社交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残疾鉴定是对治疗终止后对当事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的结果。

(2)伤残鉴定的等级主要依据交警指定鉴定医院的检验报告,康复情况你没说,不给你意见。

10、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是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害人因伤残而实际收入并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作出相应调整。

11、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对受伤有特殊要求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置者的意见确定合理反应费用标准。辅助器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总额计算。

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按上一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如果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是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车祸发生后,受害人若已伤残,且已取得专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此时与肇事司机存在保险关系的保险公司,需承担伤残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受害人没有得到足够的赔偿,此时肇事者必须自行赔偿部分损失。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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