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依照二○○○年。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3。
年度以下监禁或拘留:
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金额超过30万元的。第二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足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
(4)明知无牌证或已报废机动车驾驶的;
(5)驾驶严重超载;
(6)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对交通肇事案件是否立案,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其次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行为人仅违反法律法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予立案。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