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受害者从受伤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即误工时间),由于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的工作、接受劳动的补偿费用。
1、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的。
2、误工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对因受伤致残导致的连续误工的,可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