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诱、容留、介绍二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者患有艾滋病或梅毒、淋病等严重疾病者;
(四)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其他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