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因误工而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上一年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工作,但由于医疗事故就医而延误工作,使其丧失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通常情况下,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是有效的,其奖金是按上一年单位人均奖金计算的,超过了奖金税起征点的起征点。应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等私人企业和非法人公司出具的证明,特别是证明病人的“固定收入”高于前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依据,必须结合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如果受害者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可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1]。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一是农村村民从事农、林、牧、渔生产;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可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全部按照上一年度医疗事故发生地点的年平均工资计算。
3.确定误工日期。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的规定,误工日期应由病人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的当日开始计算,误工日期由病人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的当日开始计算,由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如遇国家法定假日,则由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计误工费。导致病人致残的医疗事故,由专家鉴定小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在伤残人员定残后不再赔偿。
4、病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给予合理补偿。自身无劳动收入的病人系未成年人等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误工费的计算。在这方面,国家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部分地方法院在《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对因误工造成的收入减少有区别对待: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按照新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
6、《条例》的规定与最高法院的《若干意见》存在某些差异。前一种已经按上述标准计算,后一种则规定:受害人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实际收入来计算。受害者为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参照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规定,赔偿标准高于《条例》。鉴于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项行政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意见》予以审理。与此同时,医院也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赔偿金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
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病人因误工而减少的固定收入)综合以上所说的,误工证明是申请误工费首要的条件,而且这一证明必须由相关单位出具,只有具备合法的文件才能进行法律保护,因此,误工证明对我们个人来说尤其重要,必须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