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公务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严重威胁和危害了正常社会秩序。黑恶势力犯罪是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因素之一。黑恶势力的萌生,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和猖獗,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肆意纵容和纵容。再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勾结,或者屈从于他们,任由他们从事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的活动,还会对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尤其是国家机关,对其进行预防、遏制、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侵害。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犯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包庇、纵容、纵容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人员不构成本罪。在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该其他罪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的各级干部,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只能在主观方面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