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误工时间的计算需要当事人出具医疗鉴定报告,因此当事人遭受侵害后,应及时进行法医鉴定,如不构成伤残,则在鉴定书中载明的期间内。
2、如果认定有伤残等级,计算时间只能是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盖章签字日期的前一天,而不能按照鉴定书中所记录的误工时间,因此可能面临司法鉴定离受伤日越远,得到全额支持的机率就越大,但是定残可能性也会随之下降,这需要受害人根据具体情况来衡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