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固定收人误工的时间,但是受害人因受伤继续误工的,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因此,可将误工时间的计算分为两种方法:
1、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根据病历或住院小结中医指示的休养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算起,直至休养结束之日。
2、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