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受害者的平均收入和误工时间来计算误工费用。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注:有固定收入的,应按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关于受害者能否负担得起,这是一个执行问题。
2.没有固定收入的:
2.1受害者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说明:收入情况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2受害者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固定标准):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类似行业前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相同、相似行业”判断标准:“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行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行业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判断标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民事诉讼法律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不同)。(实务上一般是每年5月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根据辖区的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参照统计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