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管理费用:按合同规定执行。

2、北方城市供暖供暖费:物业公司无权强迫和预先收取这部分费用,更没有权利将此作为不交付房屋的理由。

3、水、电费周转金或保证金:有部分物业会收取,但费用不能超过一般家庭3个月的水电费用(分户计量除外)

4、停车管理费5、其他增值服务项目周转金或服务费:根据双方约定,应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收取。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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