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四项要件构成介绍卖淫罪:

(一)对象要素。这种犯罪侵害的对象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诱使、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卖淫、嫖娼活动泛滥,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指妇女,但包括男性。其他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人,介绍对象的数目和介绍次数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㈡客观要件。该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诱惑,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为诱饵,或者以其他方式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在此,物质利益是指除金钱以外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如金银首饰、古玩、家电等。非物质性利益是指金钱、物质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例如提供招聘指标、安排城市户口、调换优待、出国机会等。还有一种方法,指向别人,宣传腐朽的生活方式,灌输性解放、卖淫荣誉等腐朽思想,或者承诺向他人提供毒品等。对于诱骗行为,如以语言、文字、动作、图片或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无关,诱使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收容,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在此,所谓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门为他人卖淫的场所或场所。例如,犯罪人长期居留、临时居住、临时居所、亲朋好友通过欺诈手段借得的住所、其他场所和场所。必须特别注意,这里的场所,不仅局限于房屋,其它交通工具如汽车、轮船等也可以作为提供场所。为他人提供或者经营、使用的交通工具,特别是提供给他人作为卖淫场所,是目前这方面犯罪的一种新的特点。这一方法更加隐蔽,更加狡猾。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所需的物品、器具和一些其他条件,如为他人卖淫将风望哨等。除了提供卖淫场所之外,为他人卖淫提供其他便利,也是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容留他人卖淫的一种表现,因此不能仅将本罪的容留狭义理解为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对于犯罪人的容留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请实施,不影响该犯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间长短,有无获利,也不是所问的问题。所谓引诱,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引诱他人卖淫的行为,被称为拉皮条。从中不难看出,引入行为有自己的质的规定性。与诱惑不同,也不同于容留也不同。实务上,介绍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引诱卖淫者给嫖客、引诱嫖客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的介绍,如单纯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淫客自己去勾搭嫖客。诱使、容留、介绍卖淫罪为选择性罪名。无论是同时还是仅实施一种行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均构成本罪。例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不实施数罪并罚。

㈢主体要件。该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均构成本罪。

㈣主观要件。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具有故意。疏忽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且明知此种行为将导致对社会有害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一结果。诱使、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为了牟利,但也不排除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