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一)对象要素。这种犯罪的对象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对于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国家历来严加禁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法令和通告。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如果发现非法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国家对鸦片烟毒再次进行严厉打击,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禁止鸦片烟毒的紧急通知》,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了《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该犯罪对象为未灭活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用于提炼、加工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灭活,即能存活,则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幼苗不构成本罪。
㈡客观要件。该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较多的行为。不合法的买卖,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非法买卖或出售,即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国境、边界非法输入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无合法携带、持有的权利,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同时也必须有更多的这一要素。
㈢主体要件。该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㈣主观要件。该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352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