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发生的当事人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处理凭证,向事故肇事者要求赔偿。手术费用、医药费、挂号费等因事故造成的一切费用均可依法要求其赔偿。但必须选择经法律认可的、有一定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补偿的金额可以由当事人私下与行为人协商,也可通过法律手段取得补偿。
2、由于交通事故受害者不仅需要承受身体上的痛苦,经济上也会受到很大的伤害。被害人因意外事故致伤残误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受害人若无固定收入,则应按当地近三年平均收入予以补偿。如受害者有固定收入,该行为要求对其损失的收入进行赔偿。
3、因交通事故需要由受害人雇用护理人员时,肇事者需赔偿其工资。在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护理人员需要以当地同级别工资为参照标准进行补偿。照护期限直到受害人可以恢复正常生活,如因意外伤残造成不能再生活自理的,参照有关因素确定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如果受害人由于交通事故需要去外地进行治疗,那么参与陪护的人员以及病人本人的住宿费都需要按凭证支付。假如由于医疗机构的能力有限,受害者需要转院治疗,则其要花费的所有治疗费用需要赔偿。
5、受害者在治疗期间的所有餐费和所需的营养品费用都需要赔偿。陪护员的餐费应按照当地政府工作人员餐补最高标准给予补偿。
6、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致残,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定残报告,以当地居民上一年的平均收入为标准,从确定残疾之日起计算,需赔偿20年。但如受害人年龄超过60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金额就会减少一年。若受害者年龄超过75岁,则需支付5年的费用。
7、若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需要佩戴辅助器具时,需依据支付凭证予以赔偿。更换辅具的频率及补偿时间应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
8、如果受害人家中存在被抚养人,且被扶养人属于未成年人,则需要抚养其到18岁。在丧失工作能力且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需赔偿其20年的费用,赔偿标准需参照当地居民年平均消费水平。如家属年龄超过60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金额就会减少一年。若被扶养人年龄超过75岁,应赔偿其5年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