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员工年平均月薪换算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8〕3号文),所有公民的节假日由原来的10天增加到11天。
2、员工年平均制度的工作天数和工资换算方法分别调整。根据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换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除11天法定假日。
3、日薪换算方法为日薪=月薪收入÷月薪天数,月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即日平均工资=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12个月÷21.75天。
4.该计算方法基于法定工作日的转换,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逻辑,体现了法律的社会属性,能够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